证券公司组织结构问题分析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1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
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
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
《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
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
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
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
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
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
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
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