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我局近期维稳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信访局:近期以来(从今年9月开始),我市部分涉军群体频繁到我局上访,要求地方政府为他们解决就业、生活困难、住房、落实社保等相关问题,并以其他地(市)州、外省(直辖市)对部分涉军群体出台的帮扶政策为由,扬言如不解决他们的问题,将再次到省、xx市乃至进京上访。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委政法委12月9日召开的“全市维稳治安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我市的有关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经过认真排查、梳理,分析研判,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涉军群体维稳工作情况(一)复员干部情况我市复员干部共有24名,从2011年6月以来,长期上访,2012年6月19日,幸福镇张振江受他人鼓动到北京上访,2012年8月。灌口镇蒋雯娟、幸福镇张振江之妻黄丽萍再次到北京上访。2012年12月3日,我市复员干部蒋文娟等7名代表到我局递交xx市复员军官诉求书和其他省市对复员干部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明确“告知我局如果不妥善解决他们的诉求,就是爬也要爬到北京上访,一定要得到公平的生存权利”。1、他们的诉求是:①解决复员军官从部队复员到地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参照企业军转干部由当地政府出资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②对已办理退休的复员干部,重新计算待遇标准,从复员之日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新的退休金标准(注:按干部标准核算退休养老金)。③住房标准按照军队同职务级别干部标准发放住房补贴或进行实物分房,也可以安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在2001年以后复员干部在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时有住房补助)。④在国家未出台大政策前,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基本生活待遇,每月发放300元的住房补贴,发放复员军官医疗保障卡(注:新疆自治区出台了对复员干部的住房、生活救第1页共6页助政策,要求我市也要解决)。⑤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军官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予以扶持的相关政策。2、针对他们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①按照人社局有关养老缴费政策规定,对无工作单位的按个体征收基本养老金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由个人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对没有接续军龄的可持有效证明到人社局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复员干部在部队领取一次性复员费后,回到地方政府不再给予任何补助,至于执行新的退休金标准,按人社局有关退休政策执行。③住房补贴是复员干部在部队期间享受的政策,地方没有这项规定,对个别复员干部家庭无固定住房且生活困难的复员干部,我局与有关部门、乡(镇)协调,对符合困难救助和廉租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申报程序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进行登记。④生活救助政策,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复员干部的各种政策文件。⑤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干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二)企业下岗志愿兵情况我市于2010年对有就业愿望的143名企业下岗志愿兵妥善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每月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1050元,受其他区(市)县部分企业下岗志愿兵的影响,从2012年5月13日以来,互相串联并多次到市信访局和民政局上访,7月25日,我市1名企业下岗志愿兵与周边区(市)县的同类人员到省政府上访。8月27日和9月5日企业下岗志愿兵王秋明等退伍军人到民政局上访,2012年12月4日,部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志愿兵高选太等人再次到我局,提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解决他们的身份、待遇、生活困难等问题,1、他们的诉求是:①根据国发[1978]75号、223号文件,尽快确定落实志愿第2页共6页兵“职业军人”的身份、待遇以及政治地位、政治声誉的问题。②要求按照川企转组[2010]2号文件解决退休志愿兵的解困补助的问题。③要求按国发[1978]7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退休办理,重新结算退休工资的问题。2、针对他们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①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的规定,对服现役的志愿兵在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方面,可按排职干部待遇。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