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Interim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oncerningtheAssignmentandTransferoftheRighttotheUseoftheState-ownedLandintheUrbanAreas【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日期】1990
19【实施日期】1990
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CLI
4691国务院令(第55号)(法宝联想:行政法规约7篇部门规章约73篇司法解释约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6篇地方法规规章约686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57篇法学期刊约212篇律所实务约35篇实务专题约60篇法学文献约105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法学期刊约1篇实务专题约2篇)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法学期刊约2篇实务专题约4篇法学文献约1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