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3′=12′)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
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