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3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4-07【生效日期】1993-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3年3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加速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优美的山水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一体
是游览观光、度假休疗和开展经济、科研、文化活动的多功能、大容量的高原山岳湖泊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
大理风景名胜区包括: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
五个景区分别由若干景点组成
第四条第四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加速建设、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坚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投资,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第七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照顾当地各族群众的利益
第八条第八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一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