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3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4-07【生效日期】1993-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3年3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加速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优美的山水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一体。是游览观光、度假休疗和开展经济、科研、文化活动的多功能、大容量的高原山岳湖泊风景名胜区。第三条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大理风景名胜区包括: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五个景区分别由若干景点组成。第四条第四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加速建设、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投资,按规划进行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第七条第七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照顾当地各族群众的利益。第八条第八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驻军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保护第九条第九条《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1016.03平方公里是本条例的保护范围。苍山洱海景区范围东起海东玉案山山脊,南至西洱河(含下关温泉),西达点苍山十九峰山脊,北止洱源德源山。石宝山景区范围含佛顶山、石钟山、狮子关、沙登菁、石伞山五片。鸡足山景区范围东起塔盘山、南至盒子孔、西到天柱峰、北止九重岩、罗汉壁北坡(含鹤庆县黄坪天华洞)。巍宝山景区范围含巍山古城、巍宝山、大小寺和大小图山四片。茈碧湖温泉休疗区范围含茈碧湖、九气台地热区。第十条第十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分三级保护。一级为重点保护区,二级为景观保护区,三级为环境协调区。一级保护区为:苍山重点植被、冰川遗迹、洱海水体、崇圣寺三塔、南诏德化碑及太和城遗址;石宝山石窟、宝相寺及丹霞地貌;鸡足山寺观庙宇、古庙遗址、天柱峰、点头峰、原始森林及地貌;巍宝山古建筑群、南诏遗址;茈碧湖水体、温泉地热资源,以及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保护区范围,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界定,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各种标记、界碑不得移动和毁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除按规划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它设施。严禁挖沙取土、开山采石、新造坟墓和放牧。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不得新建改变地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大理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巍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石刻、古园林、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物等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应依法严格保护,落实防火、防震、防洪、防蛀、防盗、防爆、避雷等措施。定期维修,加强管理。景区内具有文化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