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皖质办函〔2010〕134号)【发布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皖质办函〔2010〕134号【发布日期】2010-05-1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市局:现将《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为督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企业生产食品的风险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以往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