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和所属企业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事故(事件)和应急信息的管理,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事件),保证应急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妥善处置各种事故(事件)和突发情况,及时治理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南方电监安全〔2012〕68号)、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关于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13〕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发生事故(事件)和应急情况的集团各级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各级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责任体系,按规定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定义及其级别的划分:(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三)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设备事故。1.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是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遵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的规定。3.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引发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九个类别。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后果,并结合管理要求,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和四级事件。(集团公司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四)供水(污水处理)事故,是指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含水务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供水(污水处理)人身伤亡事故、供水安全事故和供水(污水处理)设备事故。1.供水(污水处理)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供水(污水处理)生产(含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供水(污水处理)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是在供水(污水处理)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供水(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2.供水安全事故,是指自来水生产或水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自来水正常供应的事故,当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40%以上,或供水企业有40%以上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即为发生供水安全事故。3.供水突发事件:是指未构成供水安全事故,但影响自来水正常供应,或对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供水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