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销售合同买方:(以下称:“甲方”)卖方:(以下称:“乙方”)名称:名称: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地址:联络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8A88室,邮编200336邮编:电话:021-22012222电话:传真:021-22012111传真:开户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帐号:1732030219银行帐号: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税号:路88号邮编:215300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13年4月7日电梯数量:43台发票类型:增值税发票普通税务发票交货方式:乙方指定工厂交货项目工地交货基本销售条款一.合同方:(见合同首页)二.合同范围2.1乙方应当:(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设计、生产和销售本合同附件2(“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设备(以下称:“设备”);且(2)在乙方收到甲方建筑土建图的二(2)周内向甲方提交六(6)套布置图供甲方批准。2.2甲方应当:(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接受设备;且(2)在甲方收到乙方布置图后二(2)周内退还四(4)套其盖章确认的布置图给乙方。三.合同价格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022,660.00圆整,其中已包括百分之十七(17%)的增值税。合同价格的明细如下:设备号设备单价(人民币)数量设备分项总价(人民币)L1-2(1#2#)237,270.002474,540.00L3-4(1#2#)247,170.002494,340.00L5-6(3#4#)190,590.002381,180.00L7-8(3#4#)195,970.002391,940.00L9-12(6#7#)150,040.004600,160.00L13-15(8#)154,620.003463,860.00L16-31(9-16#)154,620.00162,473,920.00L32-35(17-18#)154,620.004618,480.00L36-43(19-22#)140,530.0081,124,240.00设备总价(人民币)437,022,660.00合同总价(人民币)7,022,660.003.2若甲方要求的设备开始生产日期推迟至本合同生效后的12个月,则乙方有权酌情调整本合同价格。四.付款条件4.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三(3)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百分之二十(20%)的排产款(以下称:“第一次付款”),即:人民币壹佰肆拾万肆仟伍佰叁拾贰圆整(RMB1,404,532.00)。4.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合同5.2条规定的最终工厂出货期届满的三十(30)天之前向买方出具相当于设备总价40%的履约保函(银行标准格式)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总价百分之八十(80%)的货款(以下称:“第二次付款”),即:人民币伍佰陆拾壹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圆整(RMB5,618,128.00)。4.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检查标志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当于设备总价5%的质量保函后,甲方退还给乙方设备总价40%的履约保函。4.4、电梯设备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在每次收款后7天内提供与所收款金额的等额有效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接受任何非乙方主体开具的发票,也不接受乙方要求向第三方付款的委托付款指示。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次批款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4.5甲方应不迟于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必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五.交货5.1设备将在乙方全部收到以下款项和资料后开始生产:---相当于本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设备款。---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布置图。5.2设备初定收到甲方排产款后的第八(8)周内从乙方工厂出货(简称:“初定工厂出货期”)。甲方应在设备初定工厂出货期届满之日前的第七周内按附件1的规定确认最终工厂出货期并送达乙方,否则设备生产暂停。若初定工厂出货期短于九周则初定工厂出货期被视为最终工厂出货期,需甲方确认附件1。5.3乙方应当按照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要求对设备进行适当的包装。5.4如果甲方未能在最终工厂出货期内通知发货,设备的仓储费、保险费及保管费由甲方承担,上述总费用为每台每天人民币八十元。如因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则乙方对设备损坏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有权处置该设备并优先受偿。设备所有权仅在乙方收到全部合同款项后转移至甲方。5.5当设备运至甲方工地时,若因甲方工地不具备八到十吨的卡车(电梯设备)或十二米至十六米长的平板车(扶梯设备)进出或其它必备卸货条件致使设备多次搬运,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