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导论作业系别:机电系班级:设备四班学号:0208110435姓名:尹阳阳大学生就业维权的案例分析案例2006年2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
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
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
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
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季小莉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二.法理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季小莉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季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季小莉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