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27【生效日期】1997-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大连市交通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现行管理体制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作为其分管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应依照本条例,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市交通局所属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依照本条例,负责大连市其他县(市)及甘井子区农村区域、旅顺口区、金州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客运出租汽车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指导
公安、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建委、城建、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实施宏观调控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