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4-4-28 11:50:12(20 年 12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拟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 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 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拟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 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 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 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 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效劳;(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劳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承当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四)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效劳费;(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