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5 年 12 月 25 日荷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 年 1 月 23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 物业效劳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 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 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 用、维护、效劳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效劳与政府依 法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 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开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 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 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 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效劳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 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 指导和监督
物业效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 准,培训从业人员,标准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