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建筑、特种设备、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