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探讨和建议为支持和引导小型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税务总局就如何贯彻该项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现行政策作适当调整的建议。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述及存在问题(一)优惠对象的判定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上述判定标准看,可享受减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企业所属行业是首要条件,既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又按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判定标准;二是企业盈利水平判定,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在认定标准以下;三是企业从业人数判定,即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不能超过限定标准;四是企业资产总额判定,这里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所有项目的总和,这个总和不能超过既定标准。1、行业标准。哪些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与非工业如何划分?目前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农副产品和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但如果遇到多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如何准确合理判断可能会引发争议。2、企业年度盈利水平标准。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不超过30万元。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个标准比较明确,通过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口径计算填列后即可得出。3、企业从业人数标准。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属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应不超过100人,如属其他企业的应不超过80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企业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职工人数认定的工作量较大,如果逐户审核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4、企业资产总额标准。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属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应不超过3000万元,如属其他企业的,应不超过1000万元。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指标可在会计报表上直观地显示。(二)优惠落实的具体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在预缴期间预先减免,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以上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落实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预缴申报期间,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证明资料办理税务认定,可在预交申报时享受优惠(预减免);第二阶段即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重新根据当年实际条件再判断(正式减免),对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标准的,要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在汇算清缴时补足预缴申报已享受优惠的税额。这种减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企业纳税申报和基层税务日常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1、认定资料繁琐。文件规定并未明确企业预交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什么证明,各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