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的制度优化_市场效率与法律规制[摘要]风险投资IPO退出市场结构均衡是该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必要条件
目前,IPO退出市场存在基础市场建构不完善,创业企业供给与投资者资本需求数量结构失衡,交易制度非效率以及IPO退出的境内外空间结构失衡等若干问题
为促进IPO退出市场有效发展,需要完善境内IPO退出发行准入制度和IPO退出交易制度,并进而构建纵横统一的IPO退出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风险投资IPO退出;市场结构;市场效率;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F830
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1)06-0074-03一、风险投资IPO退出市场有效性:结构均衡与配置效率风险资本市场是一个脱胎于传统资本市场,而又与其有别的风险资本融通市场
专门的风险资本市场在物理上并不存在,而把搭建在基础资本市场架构之上、具有相同特征的风险投资行为、风险投资主体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加以抽象便构成了风险资本市场
“募集资本—投资—退出—再投资”是风险投资典型的运行机制,退出是风险资本流通的关键,它是新旧风险投资行为的扭结
风险投资IPO退出,亦称“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逐步转让所持股份通过IPO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完成风险资本由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实现资本增值这是公认的经济绩效最高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在风险资本退出市场中,IPO退出市场对本国或境外既存资本市场的依赖度最高,它是在本国或境外一、二级股票市场和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架构基础上,以创业企业股票为投资工具,以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等机构为媒介,由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等主导的股票交易关系的集合,而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企业股票的性质、分布、相对规模以及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组合共同构成了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