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来源:中鼎网作者:丁建军[摘要]: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在带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形成垄断,从而损害民族工业利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反垄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才可以对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进行反垄断规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垄断认定程序、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等。[英文摘要]:[关键字]: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反垄断[论文正文]:外资在我国并购上市公司已经过了多年的波折,近几年其范围迅速扩大。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动机与国内上市公司图谋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思路不谋而合,这种并购是一种双赢战略。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凸显我国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能推动我国企业实行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1。外资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垄断。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处于本行业的前列,甚至是龙头地位,而外国投资者并购这些公司获得控制权后,可以迅速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收益。外资并购的一般是在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是优势行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的上市公司。由于这些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因此外商在多数情况下无须绝对多数便可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实质上享有控制或垄断地位,从而获得大量超额利润。这种情况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垄断问题。2。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族工业体系。那些具有规模优势、市场竞争力强的外国企业在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后,将出现实施反竞争的并购等垄断行为,这将使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严重挑战,甚至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民族工业体系。3。外资并购优先导致本土企业被边缘化。由于跨国公司拥有强大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信誉等优势,可以迅速进入利润最高的产业领域,拥有最有价值的客户,吸引最优秀的人才,促进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与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并购中享有更大的特权与优势。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关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兼并政策组成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规制主要依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一规定较为详细地说明了外资并购达到一定程度的反垄断报告制度、反垄断听证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境外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反垄断豁免制度等。但总体来说,有关外资并购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规范效力层次比较低,大部分都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二是立法散乱,不系统,缺乏协调性;三是立法内容不丰富,许多重要内容没有规定;四是有关的配套法律缺位,给并购带来很大的障碍。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已经不足以对涉及专业化程度更高的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进行有效的规制。二、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反垄断法时都对并购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规制,其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1。美国。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本国企业对外国公司的并购、外国公司对本国公司的并购和外国公司之间对美国市场有影响的并购。美国的规制措施有如下的特点:(1)是由多部法律组成、几个机构分工协作的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联邦反托拉斯法、联邦证券法、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在执法机构分工上,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下设的反托拉斯处为主管机构。这两个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法院也对反垄断案件进行审理,形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的局面。(2)规定细致、严格。美国制定了最完备的市场细分准则,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此外在确定产业集中度上,美国采用量化的评估方法,以赫尔芬达尔指数衡量[1]。美国的规制力度很大,禁止并购的规定较多,豁免规定较少,因此美国对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比很多国家要严格。(3)并购案件除了公诉提起以外,还设立私人告发制度,并规定一旦企业败诉,私人可获得三倍赔偿[2]。(4)确立了域外管辖的“效果原则”。该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对外国企业在本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