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实务研究【摘要】基于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新要求,对未成年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的直接体现。本文通过对近五年来邗江区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出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下及实现障碍。并阐述了建立关爱教育基地解决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难的可行性和优势。【关键词】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实务非监禁刑(noncustodialpenalty)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然而,究竟什么是非监禁刑,在我国刑法学、犯罪学方面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随着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关非监禁刑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对非监禁刑的理解主要指向于非监禁刑刑种(包括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非监禁刑制度(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赦免等)。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极少适用到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另一方面,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理论上不能纳入非监禁刑范畴,但在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中较为常见,故,为表述方便,本文所指的非监禁刑主要包括管制、单处罚金和缓刑,部分非监禁刑数据包含免予刑事处罚时会做出说明。一、扬州市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初步分析2006-2010年,法院判决在邗江区内未成年人犯罪167件,共223人。适用监禁刑89人,比例为39.91%,适用非监禁刑126人,比例为56.5%,免予刑事处罚8人,比例为3.59%。表一: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比例(一)非监禁刑适用的主要特点1、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情况良好。(见表一)非监禁刑作为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一种有效的刑事处遇,其适用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法院对少年司法理念的把握。近五年来,邗江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加上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每年均超过50%。较好的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北京规则》“尽量少用监禁”的要求。2、非监禁刑种趋于单一。缓刑适用为主,单处罚金为补充,管制适用率为0。(见图一)126名非监禁刑未成年犯中,106人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单处罚金20人。管制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主刑刑种,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刑罚体系的严厉性和封闭性,而且和社区矫正一样具有克服监禁刑弊端的刑事政策意义。非常符合未成年犯非监禁化的司法潮流。然而,五年内邗江区无一未成年人被判处管制。图一:2006-2010年未成年人犯非监禁(含免处)刑罚适用比例情况3、户籍差异是影响非监禁刑适用的重要因素。由于缺少规范的协作运行机制,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存在报告反馈率低和调查主体与矫正主体分离的两难状况。这间接导致对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从表二来看,外地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含免处)适用比例与本地未成年犯相比似乎差距不算明显,但结合监禁刑来看,外地籍未成年犯的两类刑罚比例五五开,远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监禁刑28.57%,非监禁刑(含免处)71.43%)。再结合表三、图二来看,非扬州籍未成年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仅占13.48%,刑罚总体呈现轻化趋势。但占62.92%的较轻罪行未能适用缓刑,可以说如前所说,户籍因素起了较大的非正面影响。表二:2006-2010年邗江区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情况一览表表三:2006-2010年邗江区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期统计图二:2006-2010年邗江区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期比例图(二)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及特点表四: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罪名情况图三: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名比例图图四:2006-2010年邗江区犯盗窃罪未成年人次及比例分布图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其中犯盗窃和抢劫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2、盗窃罪高居首位。历年来盗窃罪在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占有绝对大的比重,连续五年超过60%,远远高出其他各类犯罪的总和。在2010年,甚至接近80%的受审判未成年人因盗窃行为获罪。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不容忽视。由于青少年情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