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五)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六)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七)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