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第二条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四条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第五条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第六条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五)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六)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七)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校学代会要支持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第三章代表第九条代表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第十条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第十一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第十二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校学代会委员会和校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四)有就校、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第十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校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第四章权力机关第十五条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第十六条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果校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第十七条校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校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第十八条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代会委员会行使校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校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