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文件通大学〔2011〕49号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5份)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
严重警告;3
留校察看;5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