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我觉得是近年来少见的非常好的一个司法解释,尽管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的基本精神、基本立意是非常好的,那么我想就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主要问题给大家做一些介绍
关于这一问题,我在最近两个月的报纸上作了一些讨论,然后在中法网上搞了一个全国论坛,创造了一个法学论坛交流的最高记录,最高时有900人在线,这说明大家对这个问题非常关心
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我说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的重大意义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3月10日出台的,3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这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好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通过工作报告之前呈现给代表们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新中国的人身权司法保护方面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即第二个里程碑
新中国人身权的司法保护问题在1986年以前,即《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做得是比较差的
《民法通则》的颁布可以说是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
在这之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从1949年至1966年,这个期间对人身权的保护大体上有一点点,但也不算很多,在立法上因为没有民法的基本法,所以对人身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些但不是很多,不是特别重视
在人身权的保护中对人身损害赔偿,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有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好的判例,但是没有成文法
总之,这一阶段起码确定了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也还受到一定的保护
第二个阶段是从1966年至1986年,在这二十年间,前十年,即在文化大革命当中,人身权受到彻底地践踏,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刘少奇同志作为国家主席,他的人身权都得不到保护
在这个期间,在人身权的司法保护上是一片空白;在后十年中有了一定发展,但立法上没有特别的进展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