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法研讨一、部门行政法的概念及其与一般行政法的关系(一)部门行政法的概念部门,是指组成某一整体的部分
对于部门的界定一般有两个侧重
一是侧重于行政管理部门
在2008年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分为宏观调控、能源环境、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就是指的这层意义
“行政法各论系针对各部会之法制加以逐一论述,例如交通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环境行政法、人事行政法、财务行政法、社会行政法、宗教行政法、广电行政法、国土规划(含区域计划与都市计划)暨建筑行政法、地方自治法、警察与秩序行政法等
”川部门行政法不是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部委局办)的法,部门行政法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有一定联系,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部门界定的另一个侧重是行政管理领域
德国学者哈特雷特·毛雷尔认为,“一般行政法是指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行政法领域的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应当涵盖行政法领域的普遍的、典型的横向问题
特别行政法是指调整特定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
属于特别行政法的,如建设法、道路法、职业法和经济法、社会、教育法等
”[z3+部门行政法是特定行政领域的法规范总和
;d〕行政管理部门的划分与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有密切联系,但不完全等同
部门行政法学是系统研究部门行政法的学问
部门行政法,或者说特别行政法、各别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相对应,部门行政法学,或者说行政法分论、行政法各论,与行政法学总论相对应
部门行政法学和一般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侧重点不同,部门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是本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本行政领域的政策规定、惯例等
(二)部门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的关系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是特殊与一般、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一般行政法学为部门行政法学提供指导,反过来部门行政法学对一般行政法学也有贡献
部门行政法学应当遵从一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