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沉陷区房屋改建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XX﹞751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选择安全区域进行房屋建设,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其采煤破坏地质环境导致农村居民房屋损毁而需迁建的相关费用
(三)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避开已划定的煤炭开采影响区域,要选择不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
(四)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尊重迁建居民的意愿,全面考虑迁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近选择地势平坦、方便耕种、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迁建
迁建选址原则上应限于与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没有符合迁建选址条件的区域,相关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切实改善迁建居第1页共3页民的居住条件
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占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迁建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
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