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合理性代收监管思考摘要。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实践中无论从商业保险机构、税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的主客观角度,还是从中国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角度出发,都存在合理性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分析其原因。关键词: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合理性1车船税当前面临的困难1.1保险机构面临三难有法难依。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然而,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其既非行政机关,也无行政执法权,又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实可谓有法难依。在商言商。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须将其商业利益摆在首位。保险公司若仅依靠微簿的车船税手续费,则必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经营成本。保险从业人员如无稳定的保险费收入作为薪酬的来源,则必将面临下岗分流。显而易见,从实践的角度看,保险费的收入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主业”,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则为“副业”,在主业与副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势必丢卒保车——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是为在商言商。客户至上。时下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客户就是上帝。保险公司既已从商,又要做大做强保险市场,还要发展得又快又好,不追求一流的服务,不以客户至上为理念,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被淘汰出局。因此,各家商业保险机构势必不敢因代收代缴车船税而影响其与客户的融洽的关系,于是,对于拒缴车船税的客户也只能听之任之——虽说《车船税暂行条例》赋予其崇高而又神圣的使命。1.2税务部门监管三难第1页共5页标的小。车船税不单个体税额较少,而且其总额在全部税收的占比也较小,所以税务机关不应当也不可能安排很多的人员来监管此税。与此同时,如此分散之税源又决定了在很大程度是要讲究大量的人力投入--车船税的信息平台与联网工作并非指日可待。因此,车船税标的小、分散性大与税务机关投入难便形成一道难题了。不属地。《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也就是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使用的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税可以不受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为限制,这至少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地市级的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很难统计和监督车辆是否纳税和是否在本地纳税。第二,税务机关对于已在登记地(以地市级的行政区划为单位)投保交强险但拒缴车船税的外籍车辆和已在非登记地投保交强险但拒缴车船税的本籍车辆追缴相当困难。主体多。《联合通知》所称“唯一扣缴义务人”是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而当前我国已有25家。首先,多头执法必不一,25家保险机构涉及从业人员近百万。百万大军师出多门,税务机关培训难。其次,受加入世贸和加快发展保险业的宏观政策的影响,商业保险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与日俱增;以中小城市为例,一般都有十家以上的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而且其数量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会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税务机关培训和管控的重复劳动多。最后,多家保险机构为了各自商业利益均视其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税务机关管控难。1.3保监机关决断难作为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面对相对落后的中国保险业,应对保险业的审批、发展和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各级监管机构因经验少、人员缺、机构小,已是困难重重了。一个交强险问题已令保监会左右为难,先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传来了各界人士的不同声音,继而引发中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金融政策的听证会--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了交强险费率听证会,会上,听证代表意见尖锐、第2页共5页观点不一。因此,保监会在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强制性和重要性问题上相对会决断难。1.4纳税意识自觉难一方面,从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力主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民学法、守法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加强,但是,离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还有一定的距离,尚需一定的时日。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