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合理性代收监管思考摘要
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实践中无论从商业保险机构、税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的主客观角度,还是从中国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角度出发,都存在合理性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分析其原因
关键词: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合理性1车船税当前面临的困难1
1保险机构面临三难有法难依
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然而,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其既非行政机关,也无行政执法权,又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实可谓有法难依
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须将其商业利益摆在首位
保险公司若仅依靠微簿的车船税手续费,则必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经营成本
保险从业人员如无稳定的保险费收入作为薪酬的来源,则必将面临下岗分流
显而易见,从实践的角度看,保险费的收入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主业”,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则为“副业”,在主业与副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势必丢卒保车——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是为在商言商
时下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客户就是上帝
保险公司既已从商,又要做大做强保险市场,还要发展得又快又好,不追求一流的服务,不以客户至上为理念,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被淘汰出局
因此,各家商业保险机构势必不敢因代收代缴车船税而影响其与客户的融洽的关系,于是,对于拒缴车船税的客户也只能听之任之——虽说《车船税暂行条例》赋予其崇高而又神圣的使命
2税务部门监管三难第1页共5页标的小
车船税不单个体税额较少,而且其总额在全部税收的占比也较小,所以税务机关不应当也不可能安排很多的人员来监管此税
与此同时,如此分散之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