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程序法思考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程序法思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证据规则,是一国刑事法治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的重要标杆,也是一国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
新《刑诉法》所确立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书本中的法",其本身是否科学、完备、契合我国现阶段及可预期将来的实践需求,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立法者预期的法律效果,恰恰决定了其能否被司法实践赋予"生命",这也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现阶段最感紧迫和最为关切的话题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由此,我国立法层面确立的非法证据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
首先,明确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的范围
综观联合国相关刑事司法公约和域外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通常指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以违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权利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2)如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
"我国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展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逼迫证人、被害人作证的现象,通过上述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难以保证其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新《刑诉法》将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
然而,国外非法证据排第1页共11页除程序是由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