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程序法思考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程序法思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证据规则,是一国刑事法治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的重要标杆,也是一国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新《刑诉法》所确立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书本中的法",其本身是否科学、完备、契合我国现阶段及可预期将来的实践需求,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立法者预期的法律效果,恰恰决定了其能否被司法实践赋予"生命",这也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现阶段最感紧迫和最为关切的话题。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由此,我国立法层面确立的非法证据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首先,明确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的范围。综观联合国相关刑事司法公约和域外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通常指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以违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权利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2)如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我国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展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逼迫证人、被害人作证的现象,通过上述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难以保证其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新《刑诉法》将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然而,国外非法证据排第1页共11页除程序是由嫌疑人、被告人提起的,证人、被害人通常不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因为对证人、被害人非法取证的行为通常并没有侵犯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所以被告人无权提请排除相关证据。(3)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原理在于吓阻违法,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违法利益以达到吓阻执法者以后的违法行为,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作为唯一与控方处于对抗状态的诉讼主体,其本身就享有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和质证的权利。关键在于被追诉人质疑控方证据合法性的行为,是申请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还是行使其对所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享有的质证权的行为。在我国新《刑诉法》已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纳入非法证据范围的立法现实下,被追诉人对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并不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吓阻违法的原理,也符合我国诉讼构造中两造对抗的现实,被追诉人具有提起排除上述证据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尤其是在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88条新增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条件,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手段,以及不服制裁决定的救济措施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的背景下,更有利于切实保障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此外,新《刑诉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供述问题。重复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否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并予以排除。20XX年9月13日,XX省一中院公开审理了郭宗奎等涉毒案,辩方指出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口头威胁,侦查人员以"不说的话就见不到孩子"为威胁理由迫使其作出了有罪供述,因而要求排除的5次讯问获得的5份内容雷同的有罪供述,然而,法官仅排除了第一份有罪供述,而采纳了其后的4份有罪供述,该案审判长的理由是第一次有罪供述因笔录、录像不完整,确有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然而后面4份有罪供述都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扎实,因此不予排除。(4)这种重复供述不予排除的做法极易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吓阻效果的弱化,甚至丧失,因为即使排除非法证据,法庭仍然可以通过重复供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非法证据的排除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结果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