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法18号),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申报范围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群众中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第二条可以申请列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三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本土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第1页共4页系本土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四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三年以上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第五条申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三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第2页共4页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四)其它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三章申报主体第六条区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七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第八条各镇、街道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政府部门核定后,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办公室提出申报。区属单位可直接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办公室提出申报。第九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论证小组评审。第十条专家论证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