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程序如何顺畅运行的两点思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所有制色彩,虽然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经济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它的局限性和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不能适应当前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尤其是程序运行方面,亟待补充和完善,鉴于破产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以及笔者的能力,本文拟从破产程序与涉及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冲突与协调,清算组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破产程序与涉及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冲突与协调破产程序在广义上是指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
由于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之中,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在这个意义上属于司法程序,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与其它民事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属于民事程序中的特别程序
因此,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独特价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运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有的实体权利义务
同时由于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远比普通诉讼程序激烈和复杂,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体现得更为充分,对社会的影响更为广泛,因此,探讨破产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尤为必要
破产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来自债务内部的(如劳动关系、投资关系),也包括外部的(如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既函盖私法,又涉及公法(如税收、海关监督),凡此种种,都涉及与破产案件相关的相关诉讼
那么破产案件受理后,正在审理的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其他民事诉讼应否继续
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破产债权异议,第1页共5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