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一点法律思考近年来,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追缴赃款难有发展趋势,这一问题若不引起足够重视将给反腐败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的宗旨
这里所说的赃款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
它与一般款项的本质区别,在于取得款项的手段及途径的违法性
正因为如此,无论从办案的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不能让“贪公”们有利可图
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成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追赃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个案也不难发现这其中症结所在:首先是立法上的不完善,这是造成追赃难的关键所在
一是,立法上没有明确对犯罪嫌疑人退赃与否在定罪量刑上有何明显区别
从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上看,只有当“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他则与“悔改表现、退赃如何”似乎没有多少直接关系
纵观贪污贿赂案件追赃情况,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退赃几乎不成问题
这里退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疑来自于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有法可依,行为人有利可图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的退赃积极性如何,主要取决于定罪量刑上能否有一个“质”的变化,如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自由刑与生命刑等
二是,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
从立法本意看,如数退清赃款应当是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设定处罚的底线,但是,倘若如数退赃者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刑上没有区别或者没有明显区别,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还欠缜密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贪官在罪行败露后,仍贪心不改、钻法律的空子,当定罪量刑不可能有明显区别时拒不退赃
而现行的法律规定又无可奈何,显得苍白无力
试想,一个贪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赃款难以追回,待其几年或者十几年刑满之日,此笔不义之财便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