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属于行政、事业性质的所有机构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应社会或者公众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职责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事业性单位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某一特定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日常的公务活动、管理职责以及依法应当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工作,不得收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为原则,严格按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合理确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按以下程序确定:(一)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设立;(二)国务院各部、委、办、署、局制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设立;(三)本市制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设立
前款各项中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收费项目,须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执行
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第1页共4页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除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