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企业总部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吸引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采购等职能型总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一)总部企业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下列企业:1
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2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3
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4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5
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上述5类企业在*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须达到20%以上
(二)其他企业
*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市设立区域性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实施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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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