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程序法问题的思考巴州广播电视大学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姓名______学号__专业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本文将对其应不应入刑及入刑的刑法分析进行思考。关键字:醉驾;合理合法;宽严相济;刑罚构成;刑罚的作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机动车又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迅猛增长,却因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这就是我们今天面对的立法现实。假如这样的趋势得不到遏止,刑法分则的罪名就不是两三百个,而会是两三千个,甚至两三万个。到那个时候,社会上不必再区分好人坏人,全都是潜在的罪犯。”张培鸿律师这样认为。一、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的思考我认为。我国的饮酒习俗历来已久,在对“醉驾”入刑时应当加强禁酒,加强酒的危害宣传教育,比如出台法令禁止公务会餐禁止饮酒,只有这样才能为“醉驾”入刑做好舆论宣传;第1页共6页其次,我们不能仅凭人民所谓的“民意”进行决策,姑且不论这种“公意”是基于道德还是个人私利,必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二、对“醉驾”入刑的刑法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尽其纳入刑法并与20XX年5月1日开始实行,我们讨论的焦点将是对“醉驾”入刑的刑法分析。毫无疑问,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因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有专家将其罪名归纳为“危险驾驶罪”,我们姑且以此名展开讨论。1、本罪属于故意犯根据刑法立法及理论,主观心理态度有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分就醉驾行为而言,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状态上,不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发生,也不会是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应只涉及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结果的情况下,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还是轻信能够避免层面来讨论。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许多人认为是前者,表现在醉驾者饮酒时明知自己的醉酒行为会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结果,仍饮酒致醉以放任导致结果的发生。依罪刑法定原则关于“行为时”的要求,醉驾者在饮酒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是罪犯主观方面的内容;醉驾行为的主观方面内容,应是醉驾者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前者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放任”,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险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容忍”的、听之任之的、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的心理态度;后者是轻信能够避免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根据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该结果的发生,过高地估计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的作用。据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成立,需以“根据”的客观存在为前提,若该赖以轻信的“根第2页共6页据”不是客观的,而是行为人臆想的,则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就不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是“放任”。由此观之,“醉驾”既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应定性为故意犯罪。2、本罪属于危险犯、行为犯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醉驾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性。如果醉驾行为不是发生在道路等公共场所上,则可以排除本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准而驾车即构成既遂。驾驶车辆应当解释为控制车辆并使车辆发生空间移动的行为。根据我们的理解:在行为人已经启动车辆而未发生车辆移动情况下被人制止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亦不成立本罪的未遂。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