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产生龙城飞将居间事务的裁决人,即后来的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社会分工论、现代的产业经济学、投入产出经济学以及联合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体系,政府的服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均是一种社会性的服务,它们最终的源泉是社会的生产和生活
它们的产生,与第三产业或者说广义的服务业一样,是社会需要的结果,也是一种自然历史的过程
他们的存在,就如同大海航船中的船长,演奏乐队中的指挥
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
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
”恩格斯说,“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
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
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
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如果撇开其中阶级斗争的内容,恩格斯在这里的意思很明确,政府各个部分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们从社会的索取即消耗,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
现代社会如果缺乏政府的服务,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经济社会中“看不见的手”就会变成“胡乱挥舞的手”
因此,政府的存在和政府的服务,使得它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社会的一部分,同时又对社会进行总体的宏观的管理
然而,“只要他们形成社会分工之内的独立集团,他们的产物,包括他们的错误在内,就要反过来影响全部社会发展,甚至影响经第1页共6页济发展”
如果没有现代国家的影响,中国南方山地民族社会制度的发展还处于相对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