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书应否准予强制执行刘敏跃[案情]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实施该市一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局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委托某拆迁事务所实施房屋拆迁
市民王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使用面积25平方米,阁楼面积21平方米
2004年3月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屋价值为61500元,评估报告中漏评阁楼12平方米,该阁楼价值为1200元(属附属设施)
王某收到评估报告后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
后拆迁人与王某多次商谈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在协商时,拆迁人愿意以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货币补偿款,总计12万元或安置大于其房屋面积的二手房
而被拆迁人王某则要求按每平方米10000元计算货币补偿款,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后拆迁人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市建设局依法受理后进行调解
因王某拒绝调解,市建设局于是裁决:1
拆迁人支付王某货币补偿款12万元
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王某各项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迁)费及其他规定费用
被拆迁人王某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其住房
市建设局将拆迁裁决书送达给王某,裁决书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
市建设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用排除的方式规定了三种不予执行的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笔者认为,在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时,除了可以借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一些基本原理外,更需进行利益衡量,即兼顾申请执行人利益、被拆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利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权利第1页共3页或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权利或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
从某种角度看,利益衡量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