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证据工作意见为了依法规范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受理和通知程序,增强工作操作性,保障强制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根据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年12月5日下午,经区政府法制办、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协商,就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受理和通知程序等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一、工作原则(一)遵守法律原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受理和通知时,应规范工作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强制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操作原则
针对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各类问题,分别采取规范化的操作方法,保障各项措施合法有效,各项程序履行到位
(三)保持高效原则
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通知前,应做好排查摸底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相关工作预案,高效完成强制拆迁工作
二、工作依据本会议纪要形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XX省公证条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三、工作程序(一)受理1、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由申请人(拆迁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强制拆迁工作实施五日前,向公证机关提出
2、公证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受理,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同时还应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被拆迁人(或同住人)、拆迁房屋使用人的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相第1页共3页关材料
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详而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供
4、公证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到现场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