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1995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生活环境,维护城市市容,保障交通畅通、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装使用原则)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市政、房地、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地区内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安装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
5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安装高度,但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
居民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高度;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高度的,应当与周围居民协商解决,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空调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