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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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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市和区、县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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