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案件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法院民一庭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机构及经批准从事行医的个体诊所(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的活动(以下称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常规损害患者生命健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
2、医疗纠纷是社会矛盾纠纷在医疗行业的具体体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工作,缓和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司法保障
3、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该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调整、创新裁判方法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加强对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举证指导、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法,全面落实法律、政策、利益三位一体民事审判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利益衡量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充分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本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5、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应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范围
6、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经医学会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经人民第1页共5页法院释明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仍坚持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由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