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行政法意义思索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史诚信原则首先确立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最先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契约内容为核心的私法
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
诚实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文字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之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针对罗马法的善意和平衡观念,以及基于契约所具有的自由平等、公平合理和利益交换的特征而逐步产生和得以应用的
二、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发展所共同认同的观念
起源于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正在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共同使用的法律原则
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调整领域和遵循的原则与私法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纳入行政法领域
但是行政法作为公法范畴,许多规定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需要借助私法某些原则来补充
1926年,德国行政法院就判决使用类推理论承认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
此外,日本也都积累了很多诚信原则适用于政府管理领域的司法判例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一)私法中的诚信原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确立了涵盖全部民事关系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就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私法和公第1页共3页法的共同原则
对于诚信原则的内涵,许多学者都有其不同的见解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