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条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纠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纪律处分,应做到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制定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加法轮功练习和其他邪教组织;(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三)组织和参加上访活动;(四)参与或支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或借故迟到、早退、旷工;(二)无故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三)不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渎职失责。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一)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并写出书面检查;(二)再次违反,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三)屡次违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1页共4页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纠正违法行为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二)违反《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二)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三)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领导的责任。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破坏办公设施、通讯器材、车辆装备等公共财物;(二)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公共财物丢失或损坏;(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三)违反第三项规定,造成他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态度冷淡、口气生硬、故意刁难;(二)执法时态度粗暴、蛮横,谩骂、殴打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其他群众;(三)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对当事人及其亲友吃、拿、卡、要;(四)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第2页共4页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或致人轻伤的,根据其危害后果,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三)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处分,并对直接负责的上一级领导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自律,不得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违反《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作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三)违反规定泄露本机关工作秘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作如下处理:(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