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
适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1)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2)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议审批
第六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2)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