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适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1)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2)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议审批.第六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2)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同意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室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培训所在地的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及参训人员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回本单位报销。第八条,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9012010040450第九条,培训时间、参训人数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培训报道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时间.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省直单位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单位或系统内部业务培训,也可通过委托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当符合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第十二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十三条,外聘师资授课的,省直单位或委托培训机构应事前通过公函等书面形式与授课人员所在单位沟通,明确授课时间、内容、费用负担等事项。因培训内容需要确需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的,应当报举办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