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业稳健发展实施意见为加快县城宜居型山水旅游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围绕建设宜居型山水旅游城市,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按照县城发展规划,把县城建设成为XX市域次中心城市,宜居型的生态家园,优秀的山水旅游城市。(二)将房地产业作为建设宜居型山水旅游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积极完善全县房地产业结构,在切实抓好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转型,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与现代化新城市相适宜。二、严格规划控制,规范城市建设秩序(三)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执行,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控制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商在指标控制下,可因地制宜,编制修建性详规,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实施。(五)把握房地产开发节奏,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年度楼盘开发计划。(六)原则上不允许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个人合伙建房、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开发,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居民)个人拆旧建新和新建住房必须在符合县城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严格审批。XX县区的房地产改造项目原则上要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才审批,零星改造从严审批。今后对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域,对需拆迁安置的村民原则上不再零散安排村民安置用地,规划统一的安置小区进行安置。三、切实加强用地保障,实行大片区、大楼盘开发(七)县XX县区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大片第1页共4页区、大楼盘开发,除因土地条件限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外,单宗土地必须在40亩以上才方可进行出让。(八)大规模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原则上根据地势特点实行土地现状出让,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办理好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根据土地现状,依法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房地产开发实行原生态保护,可根据出让地块的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使开发的楼盘充分凸现特色,提高品质。四、鼓励商品住房消费(九)鼓励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社会团体到用地面积40亩以上的大楼盘团购商品房,将从实际购房产生的税XX县区本级所得部分提取资金给予奖励,用于补贴团购购房户:1.购买商品房在50套以上(含50套)的,按所购买商品房实际产生税XX县区本级所得部分的20%进行奖励;2.购买商品房在100套以上(含100套)的,按所购买商品房实际产生税XX县区本级所得部分的25%进行奖励;3.购买商品房在200套以上(含200套)的,按所购买商品房实际产生税XX县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4.对用地面积在40亩以上房地产的大楼盘非团购购房户,按所购买商品房实际产生税XX县区本级所得部分的15%进行奖励。(十)对组织团购的单位一把手或团体经办人给予奖励,按所购买商品房实际产生税XX县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奖励给个人。(十一)各单位组织团购或定向开发的投资可以抵作单位招商引资的任务。(十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落实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最高贷款限额调整至25万元,最长贷款年限调整为25年,购买手续齐全的二手房,也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第2页共4页(十三)激活二手房市场。二手房交易免征土地交易服务费和白蚁预防费;二手房上市交易后,凭交易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原房屋产权证直接办理产权证件,不再追究原有税费;严格执行国家对二手房上市交易的税费优惠政策。(十四)鼓励消费者购房,对购房者优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办理迁入县城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相同待遇。五、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十五)面积在40亩以上或土地出让总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成交后,可以实行土地价款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