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金府[20*]30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解决失水渔民等三类人员参加“镇保”的通知》(沪劳保养[20*]9号)的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失水渔民等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现将失水渔民等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本区范围内20*年*月*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社(人民公社,下同)统销”户籍的现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二、身份确认“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确认。三、参保规定(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镇保。(二)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未达到镇保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费,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进入补充社会保险。(三)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镇保。第1页共3页四、其他有关问题(一)凡已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中“关于渔业村组‘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第㈢项规定参保的,原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的镇政府予以退回。(二)渔业村组人员中现为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不再纳入此次参加镇保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三)户籍已转性的原“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不再属于参保范围。(四)已城保退休的原“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不再列入参保范围。(五)参保缴费标准1、区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按照20*年镇保缴费基数人均56820元缴费标准由市级财政补贴80%、区级财政补贴*%的参保资金,不足部分参保资金由各镇、*工业区及有关单位承担;2、区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以外的人员参保,按照20*年镇保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的参保资金由各镇、*工业区及有关单位承担。(六)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参保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参保按照区水务局确定人数办理,缴费基数按照20*年镇保缴费基数,参保补贴资金为人均56820元缴费标准由市级财政补贴80%、区级财政补贴*%,不足部分参保资金由相关镇承担。五、失水渔民参加镇保的手续办理(一)由各镇、*工业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失水渔民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各镇、*工业区渔业村、组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人数明细表。(二)区政府下达各镇、*工业区失水渔民参加镇保资金补贴人数明细表。第2页共3页(三)失水渔民参加镇保人员花名册2份及人员花名册软盘;花名册人员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后报区镇保办审核盖章。六、参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规定失水渔民、水利工程等人员参加镇保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一次性汇入区社保中心,在办理镇保时结算,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在年内到位。补贴资金必须按照参保人数对应匹配,坚持“匹配一个对象资金,解决一个对象参保”,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凡实际办理参保人数少于资金补贴人数的,必须按实退出未参保人数的补贴资金。七、参保办理时间失水渔民、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参保在20*年*月底前办理结束。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