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金府[20*]30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解决失水渔民等三类人员参加“镇保”的通知》(沪劳保养[20*]9号)的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失水渔民等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
现将失水渔民等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本区范围内20*年*月*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社(人民公社,下同)统销”户籍的现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
二、身份确认“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确认
三、参保规定(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镇保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未达到镇保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费,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进入补充社会保险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镇保
第1页共3页四、其他有关问题(一)凡已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中“关于渔业村组‘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第㈢项规定参保的,原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的镇政府予以退回
(二)渔业村组人员中现为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不再纳入此次参加镇保范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