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刚要(2024-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以及住房保障在保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是指申请人或承租人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严重影响公平分配和社会保障,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或“黑名单”的一种惩戒机制
第四条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应当坚持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信行为的采集、认定、信息汇总、信息移送等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记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中发现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二)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订合同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八)发现承租人及其公共申请人不符合承租条件要求腾退,未及时腾退的;(九)其他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
第七条对列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惩戒:(一)取消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收回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同时按属地及**市公共信用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二)对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