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环境污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第1页共7页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