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局驻镇防检组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工作职能,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快全市畜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5号)和省政府(政办发〔〕144号、政发[3号等)有关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为市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并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的业务指导。第三条遵循执法主体在市,服务工作在镇(街道)的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各驻镇(街道)防检组的人员、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为所在地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生产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二)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三)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四)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五)依法做好兽药、饲料、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做好畜禽饲料安全使用的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对辖区内协检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指导、考核。(七)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服务。(八)完成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环境、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先争优等工作。第1页共4页第五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定期维护防检组内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防检组安排2人以上;协检员由各防检组自行聘任,报局备案。第七条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热爱动物卫生事业,有奉献精神。(三)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第八条建立健全镇街道防检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协防、协检人员身体健康。第九条市畜牧兽医局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没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在职人员,通过培训达到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水平。第十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定期对协检员、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防疫、检疫操作程序。第十一条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检疫的人员,需经过省或市业务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检疫工作。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市畜牧兽医局每年对驻镇(街道)防检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各项工作指标实行量化管理,具体考核办法按局文件执行,对考核结果达到90分以上的,设立一、二、三等奖,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十三条市畜牧兽医局对驻镇(街道)防检组实行责任追究制,即在畜牧生产管理和行业执法工作中,依法实行问责制(制定各岗位每个人岗位责任制)。第十四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各科第2页共4页室、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有关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第五章证章标志和疫苗物质管理第十五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疫苗物质设专人管理。在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订购、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建立管理人员责任制。第十六条市畜牧兽医局对全市动物防疫疫苗、畜禽标识、防疫档案等物质,按防疫任务配套供应给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按实际需要分批领取、分类保藏、按天发放,建立出入库台账,账目清晰。第十七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向市畜牧兽医局履行手续,领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并做好领取、发放、保管工作。第十八条派驻镇(街道)防检组应按农业部的规定,规范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超越辖区发放或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向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