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同时为方便各单位按要求收集工程文件,按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工程档案归档移交的责任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程档案归档移交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二、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1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照片等,地下管线工程还包括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三、工程档案的移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凡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完整
由建设单位汇齐全部建设工程文件,送大亚湾区城建档案室检查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移交,不符合规定的,整改合格后,再办理移交,由城建档案室出具《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应准确、完整地记录移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