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科探矿权年检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二、责任人地矿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科长承担探矿权年检核准任务
探矿权年检核准责任人为科长、副科长
三、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四)湖南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
四、核准范围探矿权年检
1五、办理条件按照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六、申报材料(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与时限探矿权人需通过其委托的勘查单位编制相应的年检资料送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
复核时,年检资料经总台初审、扫描后进入电子政务系统,其要件送地矿科,由副科长初审(2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查(2个工作日),再由副科长汇总相关科室意见(2个工作日),科长审查(2个工作日),最后报分管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由地矿科签署年检合格与否结论,并加盖年检专用章,最后由总台出件
要件不合格的,告之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总台交由探矿权人补齐、完善
探矿权年检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2(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