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第六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审涉及该事项的环节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就证据问题向被告人的讯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第八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对质..第九条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对被告人讯问、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第十条为解决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十一条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事实;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认罪后又反悔的案件;法庭应当对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