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