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
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7号)•【施行日期】2021
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7号)《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场站、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