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罪过形式初探——现行刑法内含新法律现象之解读内容提要:我国通行刑法理论将罪过形式明确地分为两种(故意和过失)四式(故意和过失分别具有两种具体形式),同时认为,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的罪过形式只能为一种,即单一罪过形式
然而,现行刑法中的某些法条突破了传统格式,内含着一种新法律现象——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包含了跨种类的罪过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谓之“复合罪过形式”
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对现行罪过形式理论的部分修正,同时也较好地解读了现行刑法内含的符合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的新法律现象
关于我国现行刑法第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一种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玩忽职守罪“必须出于过失”
国内大多数学者持类似观点
另一种认为“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论滥用职权罪也好,还是玩忽职守罪也好,主观上都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前一种观点是我国通行刑法理论的演绎:同一法条规定的同一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后一种观点与我国目前通行理论不相符合,却符合实际情况,反映了立法宗旨,因此这种“同一罪名兼有两种罪过形式”的法律现象值得研究
笔者拟通过对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理论的反思,以解读现象刑法内含的这一新的法律现象
一、复合罪过形式的确立我国通行刑法理论将罪过形式明确地分为两种四式,同时确认“单一罪过形式”
然而,通行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是及其困难的
二者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具有轻率特征,行为时对后来结果的预想多半呈模糊状态:即可能含侥幸(轻信)避免成份,也不排除漠不关心(放任)成份,究竟以何为主因具体案件而异但有些案件中恐怕连行为人自己也并不明确,更何况司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