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一般制度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1、湖广铁路债券案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313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
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
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
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
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思考:此案涉及国际法的哪些问题
2、光华寮案“光华寮”1是一栋位于日本京都市的5层公寓
原为二战时京